一、学院简介: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是由上海市政府批准的专门培养高等海事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普通高校,隶属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总公司,教育业务直接由上海市教委领导。学院具有50多年的职业教育办学历史,于1986年率先试办航海类高职教育,是上海市从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历史最长的院校之一。1998年首批通过国家海事局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认证,并报国际海事组织。学院现已发展成为集学历教育、成人教育、船员培训和干部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高职院校。
学院地处上海市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现有可使用校园面积268亩,建筑面积126650㎡。学院教学设施齐全、设备先进,拥有教学大楼、实验大楼、图书馆、学生宿舍楼、室外运动场、室内体育馆、游泳池等;学院有3艘2万吨级远洋教学实习船,并建有海员职业开放实训中心、国际航运公共实训中心、航海技术实训中心、轮机工程管理实训中心、电子电工基础实训中心等。其中,装备有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船舶操纵模拟器、轮机模拟器、模拟教学船、舵机实训室、GMDSS实训室、LPG模拟实训室,以及UNITOR中挪高级焊接培训中心等。
学院现有教职工32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占31%;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占73%;“双师型”教师占74%。学院开设的专业有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国际航运业务管理、集装箱运输管理、物流管理、报关与国际货运、电气自动化技术等22个,其中教育部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试点专业1个;上海市高职高专教育改革试点专业2个;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上海市精品课程2门。在校各类学生规模达6000人。
学院与挪威船东协会联合办学,引进挪威等航海发达国家教育培训理念,在国内首创了航海类订单式“三明治”教育模式,培养面向欧美国际海员劳务市场的高级海员。学院具有包括中国海事局认可的船员适任培训、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等各类培训项目110多项,年培训各类船员近万人次,是目前国内航海院校中船员证书培训规模最大、种类最全的教育培训机构之一。
学院是中国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航海类专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单位;上海市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之一;交通部、上海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上海市文明单位。
学院将充分发挥其高等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之资源优势,竭诚为浦东开发建设服务、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目标服务,为培养21世纪所需要的各类航运高技能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招生专业:
航海技术
航海技术专业原为海洋船舶驾驶专业,主要培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国家教育方针和国际国内相关法规的要求,综合素质好、安全与环保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英语运用能力、业务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级航海技术人才。
轮机工程技术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船舶修理与制造的基础理论、知识与应用能力,具有较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能从事船舶修理与制造领域内的设计、制造、开发、应用研究和设备综合运行管理,并能适应机电一体化发展的多功能复合型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三、报考须知:
1、报名办法:
•报名时间:根据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网上报名。
•确认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58号
入学考试:
1.考试时间
上海成人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时间:10月下旬(具体以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本校加试,考试时间:10月份(另行通知 )
2.考试科目
统一文化考试科目
(1)高起专
文史类、外语类、艺术类、公安类:语文、数学(文)、外语
理工类、体育类、西医类、中医类:语文、数学(理)、外语
(2)专升本
文史类:政治 英语 大学语文
经管类:政治 英语 高等数学(二)
理工类:政治 英语 高等数学(一)
艺术类:政治、外语、艺术概论
(3)高起本
文科:语文 数学 英语 历史地理
理科:语文 数学 英语 物理化学
艺术(文科):语文、数学(文科)、外语、综合(历史、地理)
艺术(理科):语文、数学(理科)、外语、综合(物理、化学)
(外语科目设英语、日语两个语种,考生可根据自身条件任选一种)
3、艺术类加试科目
设计素描、设计色彩
4、考前辅导
我院常年开设成人高考复习班,聘请有多年成考教学经验的老师任教。
四、录取规则:
考试必须参加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限招英语),学校对达到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按入学考试三门课的总分和学校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五、成人高考招生联系方式:
普陀区:智优学院教学点(曹杨路535号汇融大厦5楼) 咨询电话:62765524 62765255
注:
1.全国成人高考报名日期、考试日期及考试注意事项请关注各大新闻媒体(上海招考热线:http://www.shmeea.edu.cn)及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信息。
2.本招生简章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下载: